楊女士是一名中學老師,2008年,年過三十的她終于找到了生命中的另一半,照婚紗照當然必不可少,為了追求浪漫的藝術氣息,一對新人最終選擇了外景婚紗照。在和影樓簽訂的婚紗攝影預約單中約定:外景地選在洛陽著名的國家森林公園,價款3999元。
2008年9月6日下午,新人乘坐影樓的專車來到外景地。次日,在朦朧的細雨中,楊女士身穿婚紗開始了拍攝,在拍攝完一個景點向下一個景點轉移的途中,走到一段土路與石階相接處時,意外發(fā)生了,楊女士腳下一滑將左腳崴傷。經醫(yī)院診斷為左足內外踝骨骨折,左脛腓骨下段骨折,突發(fā)的變故將兩人的婚事徹底打亂,預定了婚宴,發(fā)出的請?zhí)宦勺鲝U,婚假變成了病假。更令他們無法容忍的是,事發(fā)后影樓方面曾派人到醫(yī)院和家中看望,但對賠償只字未提。
經過兩次手術,且被法醫(yī)鑒定為八級傷殘,出院后王女士決定為自己討個說法,她認為作為外景地的國家森林公園,沒有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自然形成的土路和石板路之間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影樓作為提供外景婚紗攝影服務的一方,應當預見到沒有防護措施的外景婚紗攝影地存在的危險,在為消費者提供婚紗攝影旅游服務的同時,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而將影樓和公園作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楊女士各項損失70%的責任,共計九萬余元。
影樓辯稱,楊女士行走的是正常的道路,且有新郎陪同,其損傷具有不可預見性。
國家森林公園辯稱,外景地與森林公園景區(qū)還有20多公里的路,至今尚未開發(fā);森林公園作為國家評定的4A級景區(qū),該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措施的地方,均已設置,這是國家對4A級景區(qū)的達標規(guī)范要求;導致楊女士左腳崴傷的直接原因是下雨路滑,且穿著婚紗,行動不便,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所致,與森林公園提供的旅游產品無關。
庭審中,楊女士放棄了對國家森林公園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楊女士與影樓商定拍攝外景婚紗照,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該影樓作為服務機構,負有為消費者服務,并保證顧客人身財產權利不受損害的義務,在楊女士身著婚紗行動不便的情況下,影樓沒有及時提醒注意安全,未盡到提示義務,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