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熱水燙傷的乘客楊女士狀告美國西北航空公司一案,近日在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于《華沙公約》確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的是限制賠償責任,法院故駁回楊女士要求航空公司道歉的訴訟請求,只支持其要求西北航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美元的訴訟請求。
1999年8月4日,楊女士乘坐美國西北航空公司從夏威夷至上海的航班。飛機起飛后不久,服務小姐應楊女士要求為其送上一杯熱開水,并放在楊座位前的托盤中,不料在服務小姐轉身離去時,水杯翻倒,熱水順勢潑灑在楊女士身上。由于航班上缺乏治療燙傷的急救藥品,機長只能向楊提供阿司匹林片劑以應付療傷。
此后飛機中途停經(jīng)日本東京機場,楊女士在西北航空人員的陪同下赴機場診所,結果卻未得到醫(yī)治?;氐缴虾?,楊女士的傷被診斷為深二度燙傷。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楊被熱水燙傷,非乘務人員的故意行為所致。意外發(fā)生后,機組人員在現(xiàn)有條件下對其進行照料,因此楊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而要求賠禮道歉的理由不充分。此外,就楊女士所述在日本東京機場遭航空公司人員“棄之不顧”而未能得到治療的說法,因其在一、二審中均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是一起因國際航空運輸而引發(fā)的涉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美兩國都是《華沙條約》締約國,因此優(yōu)先適用《公約》中的相關規(guī)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只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不承擔其他責任。楊女士要求被上訴人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與《公約》規(guī)定相悖。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艷燕 何勇 每日經(jīng)濟新聞